打印

[转帖] 为药家鑫辩护的李玫瑾一句话把哥从反毛者变成了毛派

0
金刚藏菩萨问佛:一切如来,什么时候会再退转成为众生呢?佛善巧地说:当金子从矿石中提炼出来,成为纯金后,这纯金什么时候会再恢复成为矿石呢?
别装了,楼主。这种文章很多, 我见的不止一人了,毛左们先把自己伪装成反毛派,现后现身说法,抬毛。
如果你真的认识到了毛的年代的种各恶行,知道了民主、自由与生命的价值,又怎么会成为毛派,愿意怀念那个黑暗的年代。纯金得经过多少年才会再变成矿石呢?
一句话,根本就是装的。

TOP

0
杀人偿命,药家鑫死罪难逃

TOP

0

回复 5楼 的帖子

一位美国法官说,“在一个连国旗都允许烧的国家,你还有什么理由烧国旗呢?”一个民主政府是不会怕国民手中有枪的,只有专制政府才会害怕.

TOP

0
引用:
原帖由 xtdoo 于 2011-7-7 23:32 发表
这种文章明显是毛派写的,说自己反毛他就反毛了?看他的言论极端成那个样子,除了狂热还有什么?
反毛并不是目的,毛只不过是专制神话的代表而已,他可以是赵泽东钱泽东孙泽东。。。,
你们应该去西红市唱红歌去啊,还在这资本主义腐朽的低级趣味论坛混着干吗呢?
你们应该用实际行动去表达你们的激情啊,比如去饭馆点菜前先来一段毛主席语录啊:“伟大的毛主席教导我们说:blablabla...”
早餐前先来句“毛主席万岁万岁万万岁,两个饼子一碗汤”
别在这尽是糖衣炮弹的地儿腐化坠落,要警惕啊, 同志。
引用:
原帖由 xbd 于 2011-7-8 09:21 发表
金刚藏菩萨问佛:一切如来,什么时候会再退转成为众生呢?佛善巧地说:当金子从矿石中提炼出来,成为纯金后,这纯金什么时候会再恢复成为矿石呢?
别装了,楼主。这种文章很多, 我见的不止一人了,毛左们先把自己伪装成反毛派,现后现身说法,抬毛。
如果你真的认识到了毛的年代的种各恶行,知道了民主、自由与生命的价值,又怎么会成为毛派,愿意怀念那个黑暗的年代。纯金得经过多少年才会再变成矿石呢?
一句话,根本就是装的。
天天喊“普世价值”、“民主”、“自由”、“人权”的私有企业本家们豢养的走狗文人茅于轼感谢你,感谢你八辈祖宗,就算做鬼也不放过你!
茅于轼喊你们俩跟他一起念:

1、“这个社会一定是不平等的,住房的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集中反映,不管你什么社会形态,这是改不了的。”

2、“平反,并不是没有阻力的。许多人认为把大家都平了反,拿什么来管制老百姓?专政的手段是不能放弃的。这种思想到现在也还有市场。所以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还保留在宪法里。要不是胡耀邦力主平反,这件事还不知道要拖到哪一天。胡耀邦主张的平反,就是一风吹,换句话讲就是一个不留地全部解放。”

3、“经济适用房是席卷全国的最大的腐败。

4、降低学费是让不穷的人搭了便车。 ”

5、“中国不能搞太多福利”。

5、“餐馆剩食放窗口请路人取用。让约占总人口5%的富人把吃剩下的剩饭免费给95%的穷人吃,以保护穷人不挨饿的人权,还节约了粮食”。   

6、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要保护先富裕的人,因为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如果打倒了先富的人,这个国家就会变成穷人国了。

7、“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

8、“收入差距扩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9、“我不在乎拿外国人的钱,也不在乎拿资本家的钱。我不拿他的钱,我拿谁的钱?谁给我钱?政府的钱,我们很难拿到。有没有老百姓拿钱给我们?有,那是少数,给个两万三万的,靠这个根本活不了。”

10、“贪污五千亿不算大事”。   

11、“我们国家一年被贪污的钱顶多是五千个亿,而全部生产是20万亿,五千亿只占了百分之二点几,所以这么一看,贪污不是一个很大的事,财富生产才是最大的事。”   

12、“道德能值多少钱?”

13、“我不赞成牺牲自己造福别人”。

14、“‘牺牲自己为别人’的极端,就是走向恐怖主义。认为自己的牺牲可以大大地造福于别人,这是愚蠢的想法。”

15、“君子国里的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

16、“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此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一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

17、“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

18、“犯法的事情,我也仍然在干。我相信不是我错了,是法律错了。”

19、“小额贷款吸收存款是犯法的,这是要坐牢的。人民银行给我来信,让我停止,提醒我这是犯法的,但是我不去管它。”

20、“宪法都改了几回了,法律为什么不能改?我不怕,大风大浪我也经过了,再说也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的。”

21、“我就敢于吸收存款,不合法啊,但我不怕,认为它利人利自己就行。改革就是要打破不合理的规矩,我们的宪法都改了很多回,还有哪条东西不能改啊。人家为我担心,说你吸收存款,要坐牢的,我就不信,是我坐牢还是你改法律?”

22、“毛泽东搞了三十年的阶级斗争,伤害的人不计其数。这使人想起秦始皇酷政,赋役繁重,刑法苛刻,天下罪人不计其数,黥面断肢者络绎于途。我们这三十年的人斗人,直接整死的估计有上千万之众,间接波及的家属和亲朋好友可能上亿,约占当时全国九亿人口的十分之一。更由于整的人大都是社会精英份子,因此社会组织遭到极大破坏。这是中华民族的空前灾难。四人帮倒台后最紧迫的事情就是平反冤假错案。我就是平反的一个对象。我在1957年就被打成右派,接着文化大革命又被抄家,扫地出门,并被判定为首都的危险分子,被赶去大同机车厂劳动。
---
(露出狐狸尾巴来了)就事论事而言,我也不认为我需要平反。人家都说:某某人被错误地打成右派。但是我认为我是准确地被打成了右派,一点也不冤枉。因为我当时确实是想走资本主义道路,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路。尽管我当时对什么是资本主义,或者初级阶段都不太了解,但是我的右派言论中确实主张猪肉买不着就应该涨价等等。如果说我当时并不错,所以要平反,那么就是那时候的共产党错了。可是至今也没有谁说那时候的共产党是错的。所以要对我平反,这是在逻辑上还有没搞清楚的问题。”

你们俩别跑啊,还有呢:
1:“在某些情况下,失掉一点领土,但是那儿的百姓能够生活得更自由,更富有,对百姓是有利的。这样的领土完整就没有必要去追求。”

2:“是领土完整重要,还是百姓的生命财产重要?我认为当然是百姓的生命财产更重要。领土不完整,少了一块,于我何干呢?”

4:“钓鱼岛的争夺更是一个例子。那是一个无人居住的小岛。中国和日本争夺得很厉害。在我看来,双方都不值得为此伤感情。把争夺钓鱼岛的力气用在国内对百姓真正有益的地方岂不更好”

5:“我感觉大家为钓鱼岛动感情,并不是出于资源的考虑,还是出于主权的考虑。如果是为了资源,根本用不着斗争,坐下来谈判,让政治家退出,请专家拟定开发方案,讨论双方利益分配,得出双赢的结果,这才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也可以拿它竞价拍卖,出钱多的一方获得开采权。所出的钱成为放弃一方的补偿。”

6:“如果那是一块连人都没有的荒岛,争这块领土就毫无意义。或者这块土地上的百姓归属别人管理之后,生活反而提高了,自由反而扩大了,那么这种领土主权的转移,不但不必反对,还值得欢迎。”

7:“那儿的领土压根儿就没人居住,争夺那儿的领土完整,却要百姓付出沉重的代价,有什么必要?这些例子尖锐地显示出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不同。可惜的是经常有人喊:誓死保卫钓鱼岛,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保卫它。可是那儿连一个居民都没有。一个人的生命为什么那么不值钱,简单说,就是因为受了政治家的蒙骗。牺牲自己为人民的利益是对的,可是牺牲自己为国家就要好好想一想,是不是真有必要。”

8:“抵制日货是很愚蠢的办法”、“不赞成抵制日货,政治应远离市场”、“抵制日货是用损害自己的方法去损害别人,这和身上绑了炸弹去炸敌人,虽然程度上不同,性质是差不多的。”

9:“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说要重新评价汪精卫。文章我没有看到。对汪精卫我也没有任何研究,但是引起我的思考。”“也可能有一些汉奸并不是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是为了减轻人民的痛苦,作为抵挡日本人对中国人的欺压的缓冲器。这样的汉奸非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他自己下地狱,为的是减轻老百姓的痛苦。反过来看,有些英雄拿几十万人民的性命做抵押,坚决不投降。只是为了报效皇帝老子。从人民利益的立场看这些人不值得效法。用这样的眼光看问题,几千年的历史就要改写。”

10:“在败局已定的条件下,应该说,投降是正确的选择。”

11:“投降之后就不可以继续坚持原来的敌对立场,让对方有可能按照中立民众的条件来处理俘虏的生活。如果继续按照敌对的关系作斗争,对方就不可能给俘虏以和平的对待。敌对斗争就会继续到俘虏营里,也就没有什么和平可言了。”(注:南京大屠杀呢?)

12:“在战争中牺牲的日本军队和百姓都是无辜的,他们对战争是没有责任的。他们的战死是因为上了战争罪犯的当,而且大多数是被迫送死的。我们要纪念战胜国的阵亡将士,同样应该纪念战败国的阵亡将士。”(让中国人年年纪念侵华日军的“阵亡将士”?)

13:“至于国家的尊严,更不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事情。所谓国家的尊严,其实是政治家的尊严。”

14:“进入21世纪以后,国防的重要性越来越小了。因为前面讲的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争夺资源的战争不再需要,也因为国际社会对侵略行为有越来越大的制约。任何一个国家用任何借口侵略别国都不被认可。过去的侵略都要清算赔偿,谁还有兴趣做将要被清算的事呢?”

15 :“困扰人类几千年的粮食问题已经彻底解决。农业本来是最重要的行业,而现在农业变得越来越不那么重要”。

16:“粮食应该部分依靠国际市场,适当进口,即使达到消费量的10%~15%也不足虑。现在日本进口粮食就达到60%以上”。

17:“现在中国不缺粮食,粮食很便宜。缺的是什么?缺的是住房,大家买不起。为什么住房贵?是土地的价格贵。为什么土地的价格贵?缺少土地。为什么缺土地呢?18亿亩红线给卡住了。”

18: “国内已经解决了粮食的生产和分配问题;国外有足够的粮食生产和全球化的市场。发生饥荒的可能性即使不等于零,也是微乎其微的。”

19:“万一我们的粮食不够蛮可以用进口来解决”、“如果全世界对中国禁运粮食,一定是我们自己做了犯天下大忌的事。即使有粮食吃,中国人民的日子也好不了了。”   

20:“万一我们的粮食不够蛮可以用进口来解决”、“如果全世界对中国禁运粮食,一定是我们自己做了犯天下大忌的事。即使有粮食吃,中国人民的日子也好不了了。”  

[ 本帖最后由 销魂云雨 于 2011-7-8 11:01 编辑 ]

TOP

0
引用:
原帖由 MLD535 于 2011-7-8 10:39 发表
一位美国法官说,“在一个连国旗都允许烧的国家,你还有什么理由烧国旗呢?”一个民主政府是不会怕国民手中有枪的,只有专制政府才会害怕.
一个国家的法律再宽松,也是有底线的,包括美国:
只要你不突破的它的底线,随便你,还博得个“自由”、“法制”的名声。
  新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她在竞选中遇到美国CNN记者提问:“当美国国家利益和民主自由发生冲突时,你选择谁?”起初希拉里想回避,说美国国家利益不会和民主自由发生冲突,可CNN记者紧追不舍逼问道:“我是说假如,假如美国国家利益和民主自由发生冲突时,你选择谁?请直接回答 ”,此时希拉里眼里光芒四射,十分坚定地回答:“我当然选择美国的国家利益!”希拉里的回答赢得了台下美国民众海啸般的欢呼。

现今仍然有效的1983年版《美国法典》第18篇 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

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 叛国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第2386条 特定组织登记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9条 招募兵员反对美国

第2390条 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第2392条 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

第2381条 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凡曾从事造反或叛乱的任何官员或担任选民之选举人者,其撤职或职务的恢复参见《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对美国实行造反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凡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其处理参见本篇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因企图以武力推翻或携带武器反对美国而丧失美国国籍问题,参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481至1489条。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第2386条 特定组织登记

一、为适应本条需要特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总检察长”是指美国总检察长。

“组织”是指任何小组、俱乐部、联合会、社团、委员会以及不管是否集合在一起的个人联合。但这些用语不包括仅为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而成立并进行活动的任何法人团体、协会、社区福利基金、基金、基金会。

“政治活动”是指以武力控制或推翻美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任何州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为目的或目的之一的任何活动。

任何组织进行下列活动者被认为从事“民间军事活动”。


(一)指示或以命令指示其成员使用枪支或其他武器或其代用品、或使用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

(二)从其他组织或个人接受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的训练;

(三)进行任何军事或海军演习或活动;

(四)进行武装或非武装的军事或海军操练或检阅;

(五)进行总检察长认为已构成准备采取军事行动的任何有组织活动。

任何组织从事下列活动者被认为“受外来控制”:


(一)向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直接或间接地请求或接受财政资助、借款或任何种类支持,或与它们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

(二)其政策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所决定、建议或参与制定。

二、(一)下列组织须向总检察长进行登记:

任何在外来控制下从事政治活动者;

任何同时进行民间军事活动与政治活动者;

任何在外来控制下从事民间军事活动者;


任何其目的或目的之一是以武力、暴乱或军事手段建立、控制、指挥、劫持或推翻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或以上述手段之一或几种手段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造成威胁者。

任何这类组织都必须按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总检察长进行登记和立档。登记声明应包含本条二款(三)目中所规定的事项和书面材料。这类组织必须在第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继续办理上述登记声明的立档手续。为此它必须按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总检察长递交补充声明。补充声明应使以前按本条立档的事项和书面材料进一步准确并为符合过去6个月的情况补充必要的事项和书面材料。每项按本规定立档的声明,应由该组织全体负责人宣誓并签署。

(二)本条将不要求下列组织向总检察长登记或递交立档声说:

(1)美国武装力量;

(2)美国有组织的民兵或各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的国民警卫队;

(3)美国或其领地、特区、占领地的执法机构,各州、州的下级政治机构的执法机构,隶属于一州或几个州的执法或执行机构;


(4)经国务院承认的外国政府合法建立的使领馆;

(5)由美国武装力量退伍军人组成的全国性组织。

(三)任何组织递交立档登记声明必须包含以下事项和书面材料:

(1)该组织的名称和在美国的邮政通信地址及其所有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名称和地址;

(2)该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负责人及执行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姓名、住址和国籍;

(3)该组织成员的资历;


(4)该组织目前和未来的宗旨和目的以及为实现该宗旨和目的当前和将来所采取的手段;

(5)该组织及各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固定或不同会议地址和开会时间;

(6)所有向该组织或其任何支部、分会和分社提供金钱、会费、财产或其他任何有价实物的个人姓名及住址;

(7)该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资产及其获得方式的详细申报,及其债务与收入的详细申报;

(8)该组织及其各分会、支部和分社活动的详细报告;

(9)该组织负责人或其成员全体或个人用以表明其身份而穿着或佩戴的制服、徽章、臂章或其他标志的报告;


(10)该组织、其任何分会、支部或分社、或任何成员在其授权或知悉的情况下与有关作者共同署名或利用出版商的名称和地址直接或间接发行或分发各种书籍、小册子、传单或其他出版物或抄本、印件或木刻等副本;

(11)该组织或任何分会、支部或分社拥有的所有枪支或其他武器包括其厂家编号的报告;

(12)该组织如受外来控制,应说明其受控方式;

(13)有关该组织、其职权和目的以及该组织负责人和各分会、支部、分支机构的职权的章程、组织条例、约章、细则、规则、规章、协定、决议及所有其他文件的副本;

(14)总检察长可随时要求为适应本条需要提出关于其他事项和书面材料的报告。

按本条规定立档的一切声明应是公开的记录,并应按总检察长指定适用的法规,在一切合理的时间接受公开讯问和调查。


三、总检察长为实施本条规定,有权在任何时候制订、修改和撤销有关法规,包括涉及办理立档声明的法规。

四、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按本条款规定立档的声明故意虚构情节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误解时,应处以最高2000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下列行为构成成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进行干扰、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1)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引导或企图引导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散发手抄或印刷品以游说、劝告、鼓励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凡有上述情节者,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二、为适应本条需要,规定“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预备役部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如果商船被海军征用并为陆军或海军服役,则其船长、各级负责人和船员亦包括在内。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1949年5月24日法案第139章第4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96页)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造或传递虚假报告或虚伪陈述,以图干扰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其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引导或企图引导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故意阻挠美国征兵和应征入伍,使征兵工作难以进行或使美国受到损害,或企图做出此种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违反本条第一款而由一人或一人以上采取行动以实现上述阴谋者,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予以惩罚。
三、任何人已经知悉或有理由深信或怀疑某人曾经或将要作出本条所列罪行而加以窝藏或隐匿不报,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第2389条 招募兵员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招募陆海军战士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开设征兵站,使上述陆海军战士应征入伍后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第2390条 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自愿应征入伍或自行参与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为,应处以100美元罚款或最多3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2页)

第2391条 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
本篇第2388条各项规定,经“紧急状态权力延长法案”第1条第1款第29目(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333页)修订和延长适用、并经第83届国会第12号公法进一步修订后,除在战争期间保持充分效力外,在美国总统1950年12月16日宣布全国紧急状态结束后6个月内仍具有充分效力。(见第 2912号总统公告,载1950年《联邦法典》第3卷,补编第71页)同样,经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做出决议,该条也可在战争状态宣布以前生效。在此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期间,任何导致第2388条所规定法律后果和惩罚的行为,应与战争状态期间做出此种行为导致同样的法律后果和惩罚。(1953年6月30日补充法案第175章第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7卷第134页)



后记 :烦琐是美国法律的一大特点,本法典亦不例外。在每项条文后均附有“历史和修改说明”、“在运河区(指巴拿马运河区——译者)的适用”、“本条和其他条文的相互参考”、“其他各篇条文对本条的参考”等。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其字数经常超过正文数倍,使读者查阅十分不便,而且参考价值亦不甚大。为使本材料突出正文内容,除保留第2383条和2384条有实质内容的“对其他条文的参考”外,其他附加材料一概从略。

PS:华盛顿砍樱桃树的故事是造假的哦

[ 本帖最后由 销魂云雨 于 2011-7-8 11:13 编辑 ]

TOP

0
引用:
原帖由 销魂云雨 于 2011-7-8 10:57 发表




天天喊“普世价值”、“民主”、“自由”、“人权”的私有企业本家们豢养的走狗文人茅于轼感谢你,感谢你八辈祖宗,就算做鬼也不放过你!
茅于轼喊你们俩跟他一起念:

1、“这个社会一定是不平等的,住房 ...
你正正经经读过茅于轼的书吗, 你这些摘抄来的东西就敢发,这叫断章取义

TOP

0
引用:
原帖由 swezn 于 2011-7-8 11:26 发表
你正正经经读过茅于轼的书吗, 你这些摘抄来的东西就敢发,这叫断章取义
哇,我断章取义
你们“断章取义”毛主席的话绝口不提!
阁下,问问“反咬一口”啥意思?

茅于轼:
任职天则经济研究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和传知行经济研究所得到资助“就包括福特、CATO Institute、企业基金会(AEI)、遗产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亚当斯密社 Adam Smith Institute、开放基金会(索罗斯的那个)、国家民主基金会(NED,直接或间接),大部分都是右翼社团或者特殊使命社团”。他们也许不会有明确的指令,但一定会通过有选择的交流和有目的的探讨来推销对他们有利的理论。至少他们要对得起基金会的股东。

茅于轼世家出身,伯父茅以升是我国著名桥梁专家,父亲茅以新是铁道专家,1950年任铁道部机务总局副局长,副部级待遇,直到离休。茅于轼1950年从上海交通大学机械系毕业后,分配到齐齐哈尔铁路局做火车司机,1955年调铁道科学研究院,从事机车车辆性能研究。1975年开始从事运输经济的研究,从这时开始与经济学沾边。茅于轼自承他的研究并没阅读西方经济理论书籍,也没说是不是从《政治经济学》着手,但明确表示了,完全是凭自己的脑袋想出了自己的理论。1985年,茅调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从事中美经济研究,同年,出版了至今为止唯一的一本经济学理论书籍《择优分配原理—经济学和它的数理基础》。 
茅于轼跻身于中国“经济学家”的行列得益于美国经济学家克莱因。克莱因是美籍犹太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1980年,以克莱因为首的七位美国经济学家在中国举办了为期七周的学习班,有100多名中国学员参加,日后,参加这个学习班的,或赴国外成为了前沿经济学家,或如茅于轼这样成为了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茅于轼参加这个学习班可看做是他接触到真正意义的经济学。 
1986年,受美国福特基金资助赴哈佛大学任访问学者一年。茅于轼在博客中坦诚,在哈佛听了三四门课,并无收获,因为他自己就可以开课,唯一的收获是有了税收的概念。1990年应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所聘任高级讲师,给硕士研究生讲授“经济学专题”、“经济计划”和“环境经济学”,这个教职的得来,是因为与经济系的系主任相识。这三门课的内容与经济学有多大的关系,我不得而知,看“经济系专题”象是一个系列讲座性质,“经济计划”可能是给没在计划经济下生活的学生讲故事,满足外国人的猎奇心理。钱钟书先生在《围成》中,借方鸿渐之口评价过访问学者的“讲学”,说讲的人以为自己在“讲学”,听的人以为讲的人是在“学讲”,学讲外国话。茅于轼也许讲得好,那也不一定。一般给研究生讲的课,大多是自己的研究成果,讲完后都会集结付梓,但给外国研究生讲的课都没印成书,我感觉讲的不会是自己的东西。
在整个80年代,经济学家呼风唤雨的时期,茅于轼并没露出今日隐隐然帮主的身段,他几乎缺席了每一次改革的重大举措。说明那时茅于轼“经济学家”的身份尚未得到官方认同亦未获同行认可。
1980年,国务院体改办《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正式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起草这份文件的有薛暮桥、徐雪寒、马洪、廖季立、刘明天、林子力、柳随年等。1985年,针对中国当时的通货膨胀形势,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共同召开“宏观经济改革国际讨论会”,通过对经济学家刘国光、赵人伟论文的分析,以及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对当时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形成了治理措施的共识。1983年,经济学家吴稼祥和金立佐写了一篇《股份化:进一步改革的一种思路》,系统地提出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主张。此前,厉以宁也提出股份制,主张多元持股,破产重组,并致力推动股份制改造的施行,也就有了“厉股份”之称。这都没看到茅于轼的身影。
除了“厉股份”,还有吴市场、张产权、曹破产、杨卖光等,用以说明“经济学家”在改革中起的作用,这些作用无论好坏,都是作为一个经济学家的身份表征。这些并不是自己或者官方授予的,而是老百姓根据他们的行为安上的。最近,在“经济学家”这个帮派中,自己给茅于轼安了个“茅维权”,大概是觉得茅于轼今日身份不同,行走江湖没个绰号很丢面子,但如果不是“茅”姓特殊,谁也想不到某维权是茅于轼。说是茅于轼致力于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所以“茅维权”。暂且不说茅于轼是否为弱势群体“维权”,仅就“维权”这个社会活动家的表征放在“经济学家”头上,实在是说明这个“经济学家”很不“经济”、浪得虚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的身份起初不被接受自有道理,他非科班出身,也没自学,完全是自创。在80年代发表的经济类文章也只是以经济学的视角观照实际问题,谈不上经济学研究。80年代,他大致有这些文章:“环境经济学中的三个基本问题”(《经济研究》,1982年8月)、“中国能源政策研究报告”(1983年)、“中国的能源政策及其国际背景”(《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7年)、“美国人口的分布和流动及地区经济发展”(《美国研究》,1988年)、“温室效应的经济后果”(《科技导报》,1989年)。与经济学沾上边的是1985年出版的《择优分配原理—经济学和它的数理基础》,这本书面世后,并无影响,只是近年,张维迎屈尊做了茅于轼的小弟后,张维迎将它吹上了天。
给茅于轼带来“经济学家”人气的是90年代的两本普及读物,一本是1993年出版的《生活中的经济学:对美国市场的考察》、三版时改为《生活中的经济学》;另一本是1996年出版的《谁妨碍了我们致富》。中国的专家,要不身陷书斋,要不奔走于政治权贵的屋前门后,肯放下身段好好给百姓解释一下他的学问的,少之又少。茅于轼看准了这点,走了一条群众路线,推出的两本书恰恰迎合大众急于了解美国急于致富的心理。是普罗大众首先认可了茅于轼“经济学家”的身份,名声在民间鹊起。那时,茅于轼尚未完全把自己卖给国内外的权贵,说的大多还是人话,又通俗易懂,大众自然认可。
1993年,创办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是茅于轼人生的分水岭。这是一家民间经济研究所,在美国人眼里,只要是民间的,就会是公允的;只要是民间的,政治就是正确的。美国福特基金会带有偏见地看中了茅于轼和他的研究所,开始资助他的研究项目,这个信号传递给已有“经济学家”身份的白痴,那些白痴第一反应就是,既然是福特基金资助,那一定“经济成了家”。于是,一改以前对茅于轼冷漠的态度,接纳了他。茅于轼成“家”而暴得大名,是一个从民间到“主流”的逆向过程。
社会科学的学术与资本结盟,会变得邪恶,但学术这个怨妇总归出身名门,邪恶得就不彻底,总惦记着要立牌坊,况且,学术离开了资本也并非不能生存,只是有些寂寞。而像茅于轼这样非学术和伪学术,就非得被资本包养,否则生存堪虞。茅于轼搭建了天则经济研究所这个窑子后,迅速勾搭上了房地产资本,卖身给任志强潘石屹等,而任、潘则以资助研究项目、频繁举行研讨会让茅于轼在媒体频频露脸,一个大师级的“经济学家”就这样包装诞生了,茅也从此不再说人话。
茅于轼经济学的学术地位
前些时,不少网站都做了个茅于轼华诞八十周年的专题,牛博网也在首页不甘落后为茅于轼弄了个镶金贴银的牌坊。茅于轼的江湖地位确实很牛逼。江湖地位不等同于学术地位,江湖人往往爱混淆,有意把江湖地位说成是学术地位。在中国,决定江湖地位的一般不凭本事,武艺低微的宋江能做梁山泊老大,凭的就不是上阵厮杀和运筹帷幄,所谓功夫在诗外。在中国,如果你年纪足够大、同时脸皮够厚,敢胡说,那一般会有不小的江湖名声和不低的江湖地位;如果还能念几句科学咒语,那大师、专家的盛誉就滚滚而来。  
中国人迷信西方,也就从迷“马”开始,时间不长,也就一百多年,骨子里仍然是迷信祖宗,进而迷信年纪够老的人,总害怕不听老人言吃了亏。即使有人看出不过是除了年纪一无是处,也不愿捅破这层窗户纸,但凡有人揭掉这层纸,也会指责别人不应该。理由是:老人已经做了这么多了,还想怎么样。不惜将老人做的“那么多”无限放大,放大到任何领域,比如茅于轼做的小额贷款,你可以放大到一个道德完人的高度,但放大到茅于轼是一个了不起的经济学家,那就过了界、不沾边。正因如此,中国就多了不少肆无忌惮的学术老骗子。  

媒体和网络的喧嚣,只说明茅于轼的江湖地位,其学术地位如何呢?2005年10月26日,香港科技大学教授丁学良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采访时说:“国内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最多不超过五个。”并提出了评判经济学家的硬指标:看他论文是否发表在有影响的经济学期刊上,他论文被其他经济学家引用的情况。同时指出世界上有影响的期刊有160种,得到学术界尊重的有60多种,而被学术界推崇的只有20种。此言一出,民声沸腾,国内经济学家却装聋作哑,静寂无声。当然,也可理解成,国内所有的经济学家都高风亮节,不屑于作口舌之争。我认为,国内经济学界是默认这个事实的,因为丁学良不好糊弄,相争只是自取其辱。丁学良出身皖南农村,1984年赴美留学,哈佛博士。国内经济学家用国情说、国际说均绕不过丁学良,只好认了。可见,国内经济学界最多只有五个在国际学术界有一位置,由于丁教授没举出五个人名,国内所有的主流经济学家都可以意淫自己是五分之一。但茅于轼不可以,茅于轼在硬指标面前很困窘,他没有一篇论文发在了20种期刊和60种期刊里

TOP

0
引用:
原帖由 销魂云雨 于 2011-7-8 11:36 发表


哇,我断章取义
你们“断章取义”毛主席的话绝口不提!
阁下,问问“反咬一口”啥意思?

茅于轼:
任职天则经济研究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和传知行经济研究所得到资助“就包括福特、CATO Institute、企业基金 ...
你这个不是自己写的,我也拿个不是自己写的给你看

茅因为许多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事件,被许多人唾骂。但是我敢说,绝大多数骂他的人都没有看过他写的文章,他们骂茅不是因为茅的学问出了问题,不是因为找到了茅的学术漏洞,而是因为看到了媒体对茅的“只言片语”的报道。换句话说,媒体对茅采取了贬斥态度,而公众则机械地接受了媒体的观点,不加思考就骂声一片。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是,有一次看媒体报道茅说应该取消经适房,网民骂他没良心。但是现在看看,经适房早就沦为权贵们争抢的肥肉了,百姓根本得不到实惠,正如老茅当初的预言一样。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媒体只把茅“耸人听闻”的只言片语拿出来,争抢读者的眼球,对茅为什么这样说却并不理会。后来又看到一次媒体报道茅说小额贷款利息应该高,茅的根据是,小额贷款是为了让困难民企得到周转资金,假如利息低的话,银行熟人、政府、国企肯定一哄而上,根本轮不到没有关系和后门的民企。相反利息高的话,权贵们不会垂青,民企才会得到机会获得资金。这种说法我认为是非常实事求是的,现实中我对贷款有一定了解。但是媒体报道不理会老茅推理论证的过程,只把结论拿出来做标题吓唬人,弄得没有头脑的网民群起而攻之,实在没有良心
来自百度知道

TOP

0
我不认识茅先生,也没有接触过,不好发表关于他为人处世或是是否有资格成为经济学家的评论,但是我只知道他说的话,我是觉得有道理的

TOP

0
此外,我对毛主席的话,语录,方针政策,没有丝毫研究,不会发表任何想法,我只针对你对茅先生的片面理解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15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