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曾写了一首诗:“祖龙魂死业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这其实就是在赞扬秦朝的伟大贡献,最早实行依法治国,致使后世都实行外儒内法的制度,为中华名族的长期繁荣奠定了基础。后世的封建王朝基本都保留了秦朝时的中央集权式行政机构,为祖国领土的完整作出了贡献。秦朝的疆土为形成当今中国版图的雏形。
秦朝器法治国是保障秦朝能统一六国的基础,当时有法律规范,把全国人民纳入战争预备中。法律的规范已发了全民的作战积极性,使秦军形成“车千乘、骑万匹、带甲百余”的庞大规模。鼓励农战,奖有功,刑有罪,严格按法律执行,真正做到了依法治国。
法家思想的兴起可以说是伴随战国争霸而来的,各国君主都在追寻强国之道。商鞅变法自此应运而生,用自己的学说治理国家。法家学说为封建国家的建立,国家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起了巨大作用。韩非子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家学说,遵循他老师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如不加以规范,是会造成社会混乱。只有用法律规范人民,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富民强。法律可以规范人类欲望,防止作恶,详细规范了民众与官员的权利与义务。务必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惜韩非子光提出了学说,还没有亲自实行,就被李斯迫害至此。这件事改变了大秦王朝的命运。没有思想家的指导,在战争完成没有改变战争时期的法律,导致民怨载道,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短命。
秦朝的法律执行起来一丝不苟,不外人情。连坐,举奸制度就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律而创。据史籍记载,当时汉高祖刘邦和曹参比剑,刘邦不小心打伤了曹参,被人告发,被官府拘捕,严刑拷打刘邦和曹参让他们成认罪状。可见当时法网多么严密,人人都有可能是密探。当时制作兵器没把兵器上都刻有匠人的名字,必须严格按照尺寸制造,不然就受罚,掌管的人如果督察不利同样受罚。当时太子犯罪也不能免罪,太子老师代替领受处罚。最大程度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制度促成了秦朝国力增长,一统六国。
法律的严酷和监管严密最终导致秦朝灭亡,应为他们疏忽了一张一弛之道,戴上了暴秦的骂名。如何秦法不是那么严酷,秦朝肯定会放出更大光芒。秦朝可以说是无数歧途!
至后世,各朝各代虽不断完善法律,但再也不提法家。人民也是闻法色变,一提法家就联系到了秦朝暴政。直到现在才重新把依法治国提上台面,法律终于又回到了正途上。只要能用科学地方法制定法律,并严格执行,国家必将强盛。
注:商鞅变法只是法家雏形,韩非子才是集法家之大成者。秦朝完全没按韩非子的学说实施,韩非子只把他的学说提出了,然后被李斯迫害致死了。
法家思想在那个年代产生已经很具有跨时代性。那时六国虽然有法但依然是人治,简单的说是由贵族统治,社会事务的处理都由贵族喜好决定。而法制则是由一个固定的标准谁也不得触犯。秦国的变法是由帝王推行的自然要有符合帝王利益的地方,富国强兵是他的主要目的。消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就是能让法令在全国顺利实施的保障。变法的好处就是子君王一下束缚一切贵族,这样也就比以前帝王贵族层层盘剥百姓强多了,秦朝地方官工作勤勤恳恳,严格按法律要求办事,因为为他们犯了法也必受严惩。后世不再用发夹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家思想会严重消弱贵族权利,遭到各代贵族的严厉抵制。秦国法制一个优点就是,贯彻得很彻底,每条法律发布,必传达到帝国各个地方并严格执行。帝王的心思都是想自己的国家长治久安,只是秦朝亡国可以说是由秦始皇一手导致,做事太急功近利,国家根基未稳之时大兴土木,筑长城秀驰道,造帝陵。1 修长城是为了防匈奴,秦朝未用上,汉朝见了大便宜,汉初未被强大的匈奴灭掉,有长城一份功劳。2 修驰道是为了沟通全国交通,便于物资流通,命令传达。3 大修陵墓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死后做地下帝王,另一个目的带有迷信色彩,说是要正压六国亡灵,害怕他们造反。其实前两个工程若能缓缓而行,那就是两个对民众有力的工程。
我们假设一下,在封建时代若国家基本稳定,国家能按照(修改后)秦朝的法律实行,【当然是减轻刑罚,按汉朝时法律严厉程度】各级官吏严格按照法律执行,这样就贵族欺压百姓的事件就会减少很多,不是没有可能,秦朝法律是很严密的,秦法写得很详细,若制定者优厚是帝王如李世民以人为本的思想并制定法律(如 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
那么古代民众生活估计比原来好得多。因为有历史局限性和一些现实情况制约我这可能只是一种幻想。
以下是秦朝的一些法律和编制:
早在秦献公十年(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秦王政统治时期,户籍制度趋于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年)令男子申报年龄,叫做“书年”。据云梦秦简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载明户籍,以给公家徭役,叫做“傅籍”。书年、傅籍,是国家征发力役的依据。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即令百姓自己申报土地。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发租税有了主要依据。户籍中有年纪、土地等项内容,户籍制度也就远远超过"告奸"的需要,成为国家统治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秦置二十级爵,以赏军功。国家按人们的爵级赐给田宅,高爵者还可以得到食邑和其他特权(见爵制)。爵级载在户籍,所以户籍也是人们身份的凭证。
统治一个大国,需要全国一致而又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时期陆续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内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释,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还有案例和关于治狱的法律文书(见云梦秦律)。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经过汉朝的损益,成为唐以前历代法律的蓝本。
秦朝的军队分三个部分,即京师兵、郡县兵、边防兵。京师兵,由于任务不同,分三个系统:郎中令管辖的侍卫官,包括贝(钱财)选、荫任、军功特拜而产生的传中、中郎等,有俸禄,主要负责殿内值勤、从皇帝:卫尉管辖的皇宫警卫兵,由郡县轮番服役的正卒充当,称卫士,主要职责是守卫宫门;中尉管辖的京都成卫兵,成员是轮番服投的内史地区正卒,主要职责是保卫都城的安全。遇特殊情况,京师另设屯兵。郡县兵,指在当地轮流服一年兵役的正卒。由郡尉县尉管辖。平时训练,并兼管地方安全,战时奉调出征、因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又分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三类。大体北方、西北方多骑士,山丘陵地带多材官,江谁及沿海多楼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骑士。
边防兵,指边郡骑士、材官、边郡屯兵和边塞皮卒。边郡骑士或材官,是本地服兵役的正卒。屯兵是集中驻扎的机动作战部队,由朝廷派遣的将军统率,如蒙恬曾长期领兵屯于上郡。戊卒包括轮番服役的各郡正卒和嫡发的官吏、商人及农民。除分散担任警戒、候望任务外,还构筑维修军事工程。兵种区分秦军分为步兵(含弩兵)车兵骑兵和水兵种。步兵称材官,有轻装与重装之分,前者无甲,持弓、弩远射兵器;后者上体着甲,持戈、矛、戟之类长兵器。着甲持弓、弩者称驾兵,是步兵的主力。车兵仍然装备单辕双轮四马木质车,每车3人,皆着盔甲,御者居中,甲士2人分立两侧,持戈矛类长兵器。骑兵称骑上,着短甲,执弓箭,所乘之马有鞍,无鞍蹬。水军称楼船士,具有一定规模。秦始皇陵兵马低坑的布阵表明,步兵数量较多,是主要兵种,车兵仍是重要作战力量,骑兵尚处于从属地位,弯兵且智较大辞容。作战中,车、骑、步、驾大休混编列阵,配合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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