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1-6-20 09:07 发表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你只想通过这件事来抨击一下中国的司法罢了。
中国司法黑暗,人所共知。但你这里所举事例中的施害者,除了“精神分裂”可以考虑轻判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也没什么值得同情的。
持刀与不 ...
你说了一车子话,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你举例时有意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的心态。
另外,你所称的判决的所谓妥与不妥的问题,包括抢夺、抢劫的区别,姑且认定为抢劫的问题,原文已经有所讨论,因为并非仅仅是貌似照章办事的法官判决,还有立法标准、法律本意的问题,请勿一而再再而三地视而不见。难道法律规定的十年重判的所谓“入室抢劫”,真的就是针对本案这种未携凶器徒手入室、情节上只是推倒抓挠被害人,后果是被害人连轻微伤都构不成,抢走了40块的所谓“入室抢劫”?暂且抛开刑法条文,难道您内心真的认为这种情节的被判十年是罪当其罚?不值得同情和心安理得!! ————如果你的确是这么认为的,那么没有再和你讨论的必要。否则,不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出了问题,就是法律规定本身出了问题。
再打个比方。法律如果规定凡依法认定犯了罪的,一律处决,您是不是也认为因此而丢了性命的罪犯都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呢?罪名上不再有差别和争议的判决您必定认为并无不妥吧,那么法律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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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20 16: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