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外国人在华车祸身亡引赔偿争议 国人洋人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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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iqijuntuan
时间:
2010-2-24 11:54
标题:
外国人在华车祸身亡引赔偿争议 国人洋人不同价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律师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该公司在一起车祸赔付案中遭遇的错误判决进行再度审理。因此,一度沉寂的“境内车祸,外国人与国人是否同命同价”之议,再起波澜。
新加坡籍人士因车祸死亡,家属要求赔偿400万元
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当时天气大雾,视野受限。同时,在高速湖南段该处的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人张卫华,正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虽然遇到有雾气象条件,张卫华仍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当他发现前方超车道和行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变不及,致使车子与前面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同时推动该水泥车与从其左边违规穿插行驶的赵光宗的小客车相撞。并又推动赵光宗的小客车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惨剧。小客车的乘车人陈锐当场死亡。与陈锐同乘一车的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晖为五级伤残,陈莉为十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张卫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赵光宗驾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事发所在地的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9月29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锐的父母在该案庭审中提出,陈锐是他们的独生子,留学并移民于新加坡。两原告对其成长投入了毕生的人力、物力、财力。陈锐突然身故,给他们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巨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
被告张卫华的委托代理人刘雪芹辩称,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只同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也辩称,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过高,且没有法律根据。各方意见相差甚远。
判决引发的争议,“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
2009年底,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卫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陈锐的损失为799855元,伤者曾晖205760.42 元,陈莉 37524.06元,赵阳杰49331.51元。由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书指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给原告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且直接给死者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如果一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赔偿,对于来自经济较我国发达国家的国民,由于不能补足其损失,有违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功能价值和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失公平。
一审法院还认为,在坚持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还应适用侵权行为法律的衡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适当减少赔偿数额。众被告如赔偿陈锐的父母400万元,将可能致使众被告及其家属生活、生产陷于极度困难。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对死者陈锐的各项损害在8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案件判决后,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人罗秋林律师称,按照国际民商法通行惯例和原则,外国人在我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我国公民享受相同的待遇。如果因为外国的经济较我国发达或外国人在其本国的生活水准比我国高,就给外国人高于我国国民的待遇,那就是对我国公民的不公平,那才是真正的有失公平。
该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湖南省衡东县,根据《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来审理,并依据我国法定的标准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
所以,该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陈锐的赔偿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同时,该案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一审判决适用此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然而,当地也有法律人士指出,依照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观点,那么,国外人士在中国境内出事后只能得到一点赔偿,怎么能够回去支付得起抚养家人的费用,这是否也不公平?
法学专家:赔偿可以适当高一些
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他认为,本案涉及外国人,首先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的中国法律。也就是说,本案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都应该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根据。
然而,尽管所有人生命的价值是相同的,但价格并不完全等同。因为每个人成长的经历和成本、负担的家庭责任、死前的收入水平、被抚养人的生活成本是不同的。他认为,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不同的赔偿是合理的。
肖永平教授表示,在本案中,如果需要陈锐抚养的人并不在新加坡生活,而是在中国生活,对其赔偿也不一定要那么高。因此,对陈锐的赔偿可以适当高一些,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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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应该是同命同价,最后那个所谓教授的话就是扯淡,国内刚刚在搞不同地区的人同命同价工作你这就讲出这种逻辑的话,按照你的意思是不是一个上海人和一个西北贫困山区的人同时在一场车祸中去世,上海人就可以获得几十万的赔偿而西北贫困山区的人也就能得到几百块或几千块的赔偿?纯粹的站着说话不腰疼,不管人是哪里的,在国内出的事情就是要按照国内法律执行,不然像阿克毛一类没有死刑国家的人是不是在国内做什么事情都最多判无期啦
作者:
bf33
时间:
2010-2-24 13:15
现在很多人眼里孩子移民了就得享受人家国家的待遇,而之前可能他们还在愤愤”国人洋人不同价“。现在中国已经强大了,不是晚清和民国那会被洋人指三道四的年代了,移民怎么了?他骨子里还是中国人,现在就要翻脸?予情不容,予法更无理。
作者:
lph1977
时间:
2010-2-24 14:07
这事让我想起了911时在美国的中国人的赔偿,好像当时是按美国的本地标准赔的。
为什么我们就要考虑别国情况,
作者:
noway26
时间:
2010-2-24 14:15
国力在上升的同时
个别人,尤其是官位上的
怎么还是一副奴才样!!!
作者:
513GP
时间:
2010-2-24 14:40
现在官老爷都是TMD的奴才根子!我们都是屁民,只能是别人肛门里的一股热气而已!
作者:
lke525
时间:
2010-2-24 14:44
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规矩,依法办事,法呢?国人该醒悟了!
作者:
kakulinqiang
时间:
2010-2-24 14:55
就像农和非农的赔偿不一样。。天天看到这样那样的新闻。都麻木了~
作者:
highlevel
时间:
2010-2-24 15:00
为什么都是人就那么不平等呢,唉,一声叹息啊。
作者:
ting6722
时间:
2010-2-24 15:06
我倒觉得没什么奇怪的,其实中国也是这个样子
我记得前几年杭州还是上海发生了一起车祸,撞死两个女大学生
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
后来一个赔了20多万,一个5万
据说是按照户口所在地的最低保障为标准计算的
连中国自己人都这样子,外国更加不要说了
作者:
笑而不语
时间:
2010-2-24 15:26
记得前几年有两个女孩一同发生车祸,一个城市户口,一个农业户口,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呢
作者:
xuanli412
时间:
2010-2-24 15:29
从感情上讲,每个生命都是同样宝贵的;但涉及到法律上的赔偿,不论是哪国人都有评判多少的依据。
作者:
钢驴
时间:
2010-2-26 14:10
很正常 国内到处都是阶级不平等的 反过来想一下 要是被个老外撞死了 那不跟他敲个几百万的 我是这么想的 法律是给玩法律的用的 穷人只知道不犯法
作者:
zxx003
时间:
2010-2-26 14:16
按说中国人在49年都已经站起来了,可是在大多数中国人都没把自己当人看待。悲哀
作者:
zzxxiiuu
时间:
2010-3-6 11:50
中国政府不把中国自己人当人 这样的事情难道还少了 中国政府太可耻了
作者:
hunhun24
时间:
2010-3-6 12:30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我们早已经习惯。
作者:
vasilly412
时间:
2010-3-11 01:13
在和谐的社会里 众生平等
在河蟹的社会里 众生平等 只是有些人更平等
作者:
omegazzzz
时间:
2010-3-11 12:22
现在就是像这样的啊,本身自己国家的人,城市和农村的价钱就不一样的,推开来讲外国就要贵点啊,和国家媚外的“国策”有关啊!
作者:
剑客8800
时间:
2010-3-19 15:06
现在赔付就是城乡不一样,换言之就是农民命贱城市人民命高贵,大城市比小城市命更贵,同命不同价,贵贱有分的,日本人在俄眉山摔了马上就有直升机接运救助,诸位谁想坐直升机?不妨去峨眉山摔一下,没直升机救助别怨我,我初步估计不可能,不信你真的应该证明一下我的说法。
作者:
渔夫
时间:
2010-3-19 15:13
一到关键时候 就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 这是什么世道啊
作者:
货运部
时间:
2010-3-19 15:17
中国的法律缺陷太多了,交通法好多地方不合理,早就应当改一改了
作者:
richiezeng
时间:
2010-3-19 18:47
切`在那些官员眼里是只有洋人滴~就好比你现在看的城里人和乡下人一个道理`我们在那些官员的眼里就是农民
作者:
1029011852
时间:
2010-3-19 18:49
本身就有不同,你是被奔驰撞的什么价,被奥拓撞又是什么价
作者:
finira
时间:
2010-3-19 19:24
入乡随俗,入乡随俗,怎么就可以是说说的呢?
作者:
色不过五
时间:
2010-3-19 19:41
TG权贵跟满清权贵是一个德行,宁于洋人,不予家奴。
作者:
hahasuns
时间:
2010-3-19 21:21
车祸补偿是属于法律救济的一种把,其标准当然是依据受害人的收入而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受害人家属补偿因失去受害人的经济收入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这在美国也是这样的,一个会计师无辜被撞死了跟一个生物实验室助理(工资非常低)被撞死了,其家属得到的补偿绝对不一样。这也是为什么差不多所有美国的中产或者以上的家庭都要根据自己的收入买生命保险了。因为,事故的责任人未必赔得起!所以楼主不必为洋人的要求感到气愤,我觉得洋人的要求不算过分。反而是肇事者赔不起。你应该感到气愤是为什么中国经济起飞30年,中国人为啥收入还是那么低,还是命贱如草。稍微对比一下台湾香港新加坡,别人经济起飞也是几十年就马上进入发达地区了,而且增长数据没有我们统计局的那么辉煌。
[
本帖最后由 hahasuns 于 2010-3-22 13:08 编辑
]
作者:
xkarma
时间:
2010-3-19 21:35
现在很多人眼里孩子移民了就得享受人家国家的待遇,而之前可能他们还在愤愤”国人洋人不同价“。现在中国已经强大了,不是晚清和民国那会被洋人指三道四的年代了,移民怎么了?他骨子里还是中国人,现在就要翻脸?予情不容,予法更无理。
作者:
sufeiya002
时间:
2010-3-19 21:38
这个就是等级社会带来的结果.喊了这么多年人人平等其实根本就没有做到过。什么叫外国人?到了我们这里就应该遵守我们的法律不是吗?
作者:
luyunjiushi
时间:
2010-3-21 10:59
没办法,在天朝,我们都是贱民,想同价同命,做梦呢
作者:
yaoshi2009
时间:
2010-3-21 18:59
不平等的事太多了,国外的不说,就说国内的,4个农民才相当于一个城市居民的选举权,“同票不同权”已经50多年了,另外我从没见过选票是啥样子
作者:
danbbs
时间:
2010-3-21 19:05
哎。没办法的事。外国人还没来的急把我们分等级 我们自己就先分了
作者:
sisbeliaz
时间:
2010-3-22 17:03
中国什么都贵就人命贱
特别是老百姓的。
作者:
PPPOO
时间:
2010-3-22 19:53
为什么都是人就那么不平等呢,真是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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